如今,尽管美国已经是世界上互联网和金融都最为发达的国家,但美国的互联网巨头企业,如Google、Amazon、Facebook等,并没有像国内的“BAT”那样,大举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实际上,这些互联网巨头企业对以银行为首的传统金融体系的业务冲击也很小。
因此,在我国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等企业崛起为互联网金融新贵时,美国并未出现互联网企业强烈冲击传统金融体系的状况,也没有产生互联网金融巨头。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三个因素。
一是美国市场化的机制使得军事、科技、金融、教育这四大支柱产业,在相对自由的体制中得以均衡发展,因而彼此难以渗透到其他产业的核心领域。
在这点上,我国与美国存在很大不同。举例来说,我国B2C、C2C(3)业务兴起时,对于电子商务中的支付结算环节,由于涉及小额结算,所以银行本身所具备的支付结算核心业务并未从中发挥作用,这给阿里巴巴等互联网电商企业提供了契机。于是,阿里巴巴在2004年12月成立了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涉足支付结算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