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里教授指出,他所正在批评的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们,力求寻找“善”的一种意义,这种意义将“为价值判断提供一种能决定这些判断之真假的共同对象物”。佩里教授坚持以为,要达此目的,“一事物作为善是一兴趣的对象,一如它也是其他兴趣的对象一样。M对A发生兴趣这一事实在于A与M的一种关系;但该事实本身与M对A的判断或M对A任何其他主体的判断没有关系”[54]。事实上,认为一事物的善依赖于一主体说该事物是善的这一判断的观点,与认为一事物的善取决于他对该事物感兴趣的观点,这两者有着巨大的差别。前一种观点经受不住片刻的审查,而后一种观点则为价值判断提供了某种真实的判断,故而后一种观点需要极为细致的考量。然而,尽管后一种观点为我们的价值判断提供了一种独立于我们判断之外的对象(客观物),可是,在处理关于我们的价值判断同时所意味的那些东西——即:当一个人说一对象物为善而另一个人却说它不是善的时,这两个人就会相互抵牾——的时候,这一客观物就无法显示公正了。因为,假如M仅意味着“我对A有一种兴趣”而N则仅意味“我没有”,那么,他们是不会相互抵牾的。
简言之,佩里教授有时候把“善”等同于“为一主体所喜爱”,有时候把“善”等同于“为一主体所欲望”。然而,对于其理论而言,这两种表达都不是最合理的。佩里教授的理论是,成为善的就是成为兴趣的对象,而兴趣则被认为是包括了欲望与喜爱;这就是说,某些事物的善在于它们受人喜爱,而某些事物的善则在于它们为人欲望,而某些事物的善或许在于它们同时被人喜爱及欲求(虽然这并不可能,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于是,只要我们说(正如佩里教授想说的那样)“樱草花的善在于它被人欲望”[55],那么,乍看之下该理论似乎颇具吸引力。然而,说我欲望一朵樱草花,这显然只是对我的欲望的一种粗糙而随意的描述。其实,我所欲望的是去观赏它或嗅闻它或拥有它。只要我们明确地描述我们所欲望的那个东西,我们就发现它是某种实际并不存在的东西。我们欲望继续从事我们正在从事的事情,或继续处于我们现在所处的境况,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即使我欲望,譬如欲望继续观赏一朵樱草花,我所欲望的也并不是当前所发生的观赏行为,而是我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中发生的那种观赏行为。欲望的对象总是某些不存在的东西。如果说被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一种可能性而存在的话,那我们必须回应道,说被欲望的对象是可能存在的这一说法是一种不正确的表述,因为这意味着,虽然被欲望的对象不存在,但是,某些或所有实际存在的事物之本质与将要存在的事物之本质无法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