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李晓东要求酒仙公司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经受诉法院合法传唤,酒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受诉法院判决酒仙公司给付李晓东赔偿款8394 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 元,共计10072.8 元。酒仙公司未上诉。
【案例3-19】
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1. 裁判要点
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2. 基本案情
2013 年3 月19 日,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 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 元均已向付迎春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