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点很重要,说明如下:意愿中的目的起源于选择行为。而选择行为的出现是建立在既定欲求的价值目标的基础上的,并且通过在价值内容中的优选行为,获得了在这些价值内容中的基础。所有我们已经区分为各种类型的欲求的情况是在内心意愿适当的范围里的。康德以可互换的口吻称呼倾向领域和冲动领域。他在进一步论述中预示了所有倾向(也可称为欲求的经验)的道德价值差异。他用混沌或感情的“混乱的大杂烩”来形容直觉内容。这其中,只有理性(根据它的内在的功能性律令)能将隐蔽在所有经验下的形式和秩序带入混沌或感情的混乱的大杂烩。他也同样用一种混沌来定义——或者是说明——所有倾向和冲动。这其中,作为实践理性的意愿,根据其自身的律令将秩序(他相信,善的理念可以被还原成秩序)带入混沌。
从这种观点来看,我们能够拒斥关于倾向的道德价值差异的预设。原因是,人类最基本的道德价值差异不能被设定为关于选择的目标。这种差异更在于价值内容,也即,在于根据动力(并且是自动地)给定了的价值内容的结构性联系。在这个结构性联系中,单个人必须进行选择,并且根据结构性联系设定目的。价值内容以及价值内容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可能的用于设定目的的场。当然,一个人不可能直接要求得到倾向、欲求,以及从我们的感觉中涌现出来的善。这是意愿的行为,在既定的价值(即,这种价值是在所有称为善的欲求中被给定)中选择(感受出)更高的价值。但是,这种价值在欲求自身中已经是最高的价值了,并且这种高度绝不是起源于价值与意愿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