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终身学习的法制化
美国于1976年颁布了《终身学习法》,日本于1990年颁布实施了《终身学习振兴整备法》,韩国于1999年颁布了《终身教育法》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终身学习立法方面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立法层次高,权威性强。不少国家从中央层面高度重视终身学习的立法工作,因此,终身学习的立法成为国家教育制度的重要方面。第二,注重实效,可操作性强。通过立法明确终身学习的地位和管理体制,从法律层面保障其经费投入和管理体制的落实,并对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界定,具有权利义务明晰、实施过程可行、奖惩措施到位的特点。第三,立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互补。一方面,国外终身学习立法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原则,尤其中央立法,原则性很强;另一方面,注重适时对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订,以适应时代发展和教育改革需要。
还有一些国家虽然并未针对终身学习专门立法,但也在一些相关法案中强调了终身学习的思想。
(四)终身学习的相关制度设计
第一,完善质量保障制度。如终身学习机构的认证,建立课程认证体系,制定相关课程标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质量保障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创新、完善终身学习成果的评估认证制度。例如,针对个人的知识与技能认证(主要是对个人通过学习获得的知识、技能与态度进行评价和认证,通过对正规教育机构以外的个人学习成果做出鉴定和认证,将之转换为学分或资格证书);统筹对课程学分的认证;整合、统一资格体系,建立学习者在不同类型或层次的学习机构间转移的资格框架,将不同机构的资格纳入统一的层次体系中,使各种资格有了统一的能力标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