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论据是:“如果决定论是正确的,就是说,如果一切事件都服从于那些不变的法则,那么我的意志就也是被决定的,即由我的固有性格和动机所决定。这样,我所作出的决定就是必然的,而不是自由的。但如果是这样,我对我的行动就不应负责任了,因为只有当我能对我作出决定的方式起某种作用时,我才应该对我的行动负责;但是对此我一点也起不了什么作用,这些决定是从我的性格和动机必然产生的。动机来源于外界,而我的性格则是先天倾向和我一生中实际所受的外界影响的必然产物:这二者都不是我造成的,我也就无力控制它们。因此,决定论和道德责任是互不相容的。道德责任要以自由即不受因果制约性为前提。”
这一推理过程包含着一系列的混乱,就像一堆乱麻。我们必须指明这些混乱,从而消除它们。
(乙)法则一词的两种含义
上述推理过程完全起于对“法则”意义的一种错误解释。在实际生活中,法则被理解为国家借以规定公民行为的规则[1]。这些规则经常同公民的自然欲求相抵触(因为如果这些规则不是这样,就没有理由制定它们了),所以有许多公民实际上并不遵守它们,而别的人也是出于被迫才服从它们的。事实上,国家也的确是通过施加某些制裁(惩罚)来使公民屈从于这些规则的。这些制裁起着把国民的欲求同国家制定的法律协调起来的作用。